旧约 - 民数记(Numbers)第35章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要他们从所得到的产业中,分给利未人一些城镇和周围的草场。 |
这些城镇要归利未人所有,让他们住在那里;草场是给他们作牧放牛群和其他牲畜之用。 |
也就是以城为中心,每边各有九百公尺的一个四方形区域。 |
你们要给利未人六座庇护城,让因过失杀人的人可以逃到那里求庇护。此外,要给他们四十二座城, |
每支族应给利未人多少城是根据他们土地的大小决定的。」 |
告诉以色列人说:「你们渡过约旦河、进入迦南地以后, |
躲避被杀者的亲戚前来寻仇。一个人被控犯杀人罪,若没有经过公开审判不准判处死刑。 |
这些城要给以色列人以及暂时和长久居住的外侨作庇护城,任何因过失杀人的可以逃避到那里去。 |
「但是,如果有人用武器杀人,不管用的是铁器、石器,或木器,就是犯了杀人罪,必须处死。 |
「但是,如果有人用武器杀人,不管用的是铁器、石器,或木器,就是犯了杀人罪,必须处死。 |
「但是,如果有人用武器杀人,不管用的是铁器、石器,或木器,就是犯了杀人罪,必须处死。 |
死者的至亲要亲自处死凶手;他一找到凶手,就要杀死他。 |
「如果有人憎恨某人,把他推倒,使他跌死,或丢东西砸死他, |
或用拳头打死他,那人就犯了杀人罪,必须处死。死者的至亲要亲自处死凶手;他一找到凶手,就要杀死他。 |
「但是,若有人无意间误杀了跟他毫无仇恨的人,不管是他把人推倒,还是丢东西砸死了人, |
或是没有看见时丢了一块石头打死了他无意伤害的人,而那人并不是他的仇人, |
在这种情形下,会众应该保护那误杀者,不应该袒护前来替死者报仇的亲属。 |
会众要救那误杀者脱离死者的亲属,把他送回到他逃亡去的那座庇护城。他必须住在那里,一直到现任的大祭司去世。 |
「有人被控犯谋杀罪,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人作证,才可以判处死刑;只有一个证人不足以构成杀人罪案。 |
如果有人逃到庇护城,不可收取赎金,准他在大祭司死前回家。 |
如果准他这样,就是玷污了你们所住的土地。杀人就是玷污土地;除非杀人者偿命,没有其他办法可使行凶的场所洁净。 |
你们不可玷污所住的土地;因为我是上主,我住在以色列人当中。」 |
民数记第卅五章
第 35 章
民 35:2-3> 我做到十一奉献供应神的工人吗?
35:2-3 利未人是专心料理会幕、事奉神的人。他们靠其他支派之人的十一奉献、给他们居所、羊群以及牧放羊群的草地来维持生活。我们也应当供应专职事奉神的人,使他们可以安心地做神所分派的工作,不必有后顾之忧。
民 35:6> 为什么要建立逃城?这显明神的什么特性?
35:6 各支派分给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之中,要分出六座城作为逃城。这六座城可能交给利未人管理,因为他们要作最公正无私的审判者。在以色列人中,需要有这样的城市,因为按照古时的习俗,在至亲或至爱之人被害后,家人应当为他报血仇(参撒下 14:7 ),但未经法律程序的个人复仇行为是不合法的。逃城的建立有利于公正的审判,这种公义的制度,显明神的律法和怜悯相辅相成。
民 35:11-28> 建立逃城的出发点对我们有何启示?
35:11-28 神吩咐设立逃城,表示祂是十分公义的。那时的习俗并不常常保护犯误杀罪之人。忽略人犯罪可能是无意的,或是被人妄下判语为有罪的,以及在指责人犯罪的时候,疑犯未经审判就被看为有罪,这都是有失公平的。我们要为公义的缘故挺身而出,对尚未被确定为有罪之人,应当仔细聆听各方面的案情。
以色列人历代的大祭司
逃城──《灵修版圣经注释》
民数记 第卅五章 注释
1-34 利未人城邑与逃城
以色列人分地时面对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安置利未支派。在本章神要求以色列民分出四十八座城给利未人居住 ( 1-8)
。 利未人可从百
姓的收成取得十分之一为业,所以不得再有地业 ( 18:24) ; 让他们 聚居各支派的城邑中,是解决他们居住问题的合理方法。其次,在利
未人的城中要分出六座为逃城( 9-34), 让误杀人者可在其中得到保 护,待在任大祭司死时重获自由。这样安排可减少仇杀事件,免得沾
污神赐为业之地。
1-8 利未人的城邑
城邑是田野乡村的中心,以色列各支派各家族在田野耕种和畜牧,交易及喜庆事则在城邑举行。利未人住在城中,方便收集百姓的什一奉
献。城外郊野也归利未人所有,以便他们牧养所得到的牛群、羊群、和牲畜 ( 3
「牛,羊,牲畜,财物」:应作「牛群,羊群,牲畜」。
原文并无「财物」)。按 4-5节的长度,城本身并不大,如下图:
│←───2000肘───→│
┌─────────────┐───
│ │ ↑
│ 城 │ │
│ 邑 │ │
│ │ │
│1000肘 │2000肘
│←─────→ │ │
│ ↑ │ │
│ │ │ │
│ 1000肘 │ │
│ │ │ │
│ ↓ │ ↓
└─────────────┘───
1肘=0 45公尺 (18英寸)
利未人是代替以色列人的头生子事奉神的,所以各支派按人数的多少分出城邑,人数多的要分出多一些城邑。利未人共得四十八座城,四
乘十二等於四十八,四代表神的国,正如十二支派在帐幕四方安营。
9-34 六座逃城
十诫清楚禁止杀人(出 20:13),律法的惩罚是杀人者死(出21:12-14,
28-32) 。 这里再次声明:蓄意杀人便是谋杀,谋杀人者必须治死(16-21) , 没有任何代赎方法 。但杀人者若是一时错手杀人便是误杀 ,给予误杀人者逃生的机会是合理的,逃城就是为此而设。本段经文首先指定六座逃城( 9-15)──
三座在约但河东,三座在迦南地,作 误杀人者的避难所( 12),无论他们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15)。这 六座城的名字,
见申 4:23; 书20:7-8。 逃城不适用於谋杀犯 (16-21) ,谋杀的动机可从武器的种类或先前的仇怨判断。若用可置人死地的武器,如铁器、木器,就是蓄意杀人。就算不用杀人器具,只是推倒、扔物或用手打人以致对方死亡,若怨恨的动机确凿,也属谋杀。报仇者可把谋杀犯处死。不曾用杀人器具,也证实与死者素无仇怨的,便是误杀人者。会众须按公正审判他( 24),又给他逃生的机会,让 他住在逃城中。到大祭司死的时候,误杀犯便获赦,可平安回家居住。以上是神指定处理杀人犯的方法,而其他代赎方法则不可采纳( 29-34)
, 例如收赎价赦免谋杀犯,或收赎价让误杀人者在大祭司未 死前返回本地,都是纵容罪恶,污秽地业。逃城的律例不但是误杀者的佳音,更说明保守地业洁净的重要,因为神住在其中( 34)。
思想问题(第 35章)
1 利未人在进入迦南之後,职事和地位有没有改变呢?参 2, 7节。
耶和华立例保护利未人,目的何在?参申 33:10; 本章3。
2 逃城有什麽独特作用呢?
民数记第卅五章
避难的城市(卅五 1-34 )
(一)
两股分开的绳子,被本书的编辑者编织在这一章中。第一股是一至八节的主题:每一个世俗的支派,根据它的领土,并所得的财产( 8 节),要拨出城市(用城镇更为准确)和土地给利未支派,因为后者没有在迦南地分得产业(卅四章)。所有的四十八座城( 7 节)和周围的郊野都要划归利未支派。这里的思想是这个支派特别奉献从事圣职事奉耶和华,藉它分布在各支派之间,以便能够服务各支派和耶和华的圣所;并且也藉利未支派的体生活,在这些城市中,形成内聚力和整体的感觉,从而保持为一个支派。拉比传说‘利未城’的实施一直到所罗门的圣殿被毁才停止。根据约书亚记廿一章记载,那里十三座城市是给予亚伦后裔作祭司的,而卅五座是给予利未支派作祭司的,使他们‘住在其中’。
我们必须一直从我们的丰裕中去供给那些全时间在祂的事工中服事上帝的人。我们必须坚持我们的教会要积极地和献祭似地为那些被指定为差传的事工提供资料,无论是在本地或在海外。任何教会只顾把钱花在自己本身的,将会为钱而挣扎不休。
(二)
本章中的第二股绳,是六座‘逃城’的建立,作为保护在律法下那些某种程度上要对别人的死负有责任的,提供他们一个安全的地方。这两股绳的交接点可以在第六节找到,那里它指出四十八座城其中六座要给予利未人,事实上是六座逃城。这里没有提出它们的名字,但约书亚记二十章七至八节记载,它们是基低斯、示剑、基列亚巴、比悉、拉末、哥兰。
关于这六座城要注意之点( 11 节)是特别为了合法地保证、保护那些‘不是故意’杀人的(比较十五 24 )。这是最大的制度上的一种改进:(甲) 惟有故意杀人的要被杀 ,支派社会的有家族之累世宿仇的人不要存心怀有杀人的思想;(乙) 禁止以金钱来赎命 。简言之,其目的在寻找适当和充分的公正,认识并肯定误杀和该受谴责之间的不同,或者考虑其中有预谋和非预谋的谋杀,这是一个历史的里程碑。早期律法反映在创世记九章六节,那里在决定报仇者有否报仇的权利时是不考虑其动机的。
所假定的是‘报血仇的’,如果可能的话,有充分权利和权柄去寻求报仇并执行之。这里所用的词语与原文,用于形容耶和华为‘救赎者’是同一字(参见五章五至十节的注释──赔偿和应得的 )。但是更完美地来说,祂是使一切事情平衡的恢复者,而不是建基于任何野蛮的意识上一个报仇的猎人。被这样一位‘救赎者’所寻求的平衡,可以采取娶兄弟的寡妇为他们留后代的形式(得三 13 ),或者从为奴之中把亲戚买回来(利廿五 48 ),但是有一种以命还命的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对的(好像这里)。
在本章中立下了任何人无恶意的或无预谋的杀了另外一个人,可以寻求这六座城之一作为避难所,去逃避‘报血仇的’,直等到给予客观公正的审判。‘在会众面前’要安排一种审判,去确立有没有故意杀害的成分。如果他被裁定无恶意,那么他可以安全地住 在那座城里 。那些决定这些事件的,假定是杀人者逃往的城中的长老,而不是他的家族。这些律法保证公正地保护无辜者,并且藉限制杀人者的自由在那特殊的城中,去严肃地弄清楚杀人的事实。
所以最后两节是重要的(比较五章一至四节)。耶和华以祂自己的奥秘和可察觉的方式临在那块土地上,因此它必须保持圣洁。可是血弄脏了那块地,它必须重新被洁净,其行动只有藉杀人者的‘赎罪补偿’才有可能。现在,全世界更加兴奋地知道,上主通过祂的儿子拿撒勒耶稣的道成肉身,真正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并藉圣灵的工作,使祂活在每一个祂的跟随者里面!藉这样一位‘救赎主’无罪的血,所有人类的罪债已经完全充足地偿还了! ──《每日研经丛书》
民数记注释 十.利未人的城(三五1~5)
由于利未支派并不象别的支派可以承受迦南地为业,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把四十八个城划分出来留给利未人。第4至5节的度量尺寸很难理解,但至少我们清楚知道,这些城的四周是郊野,可以牧养牛羊牲畜。(也许第5节的二千肘已经包括第4节的一千肘。)
十一.逃城与死刑(三五6~34)
三五6~8 各支派分给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之中,要分出六座城作为逃城。意外杀人的人可以逃往其中一座城,在那里安全地接受审讯。那些拥有广阔土地的支派要相应地捐出城邑给利未人,分地较少的不用捐出那么多城邑。
三五9~21 至于六座逃城,约但河两边每边有三座。按照古时的习俗,在至亲或至爱之人被害后,家人应当为他报血仇(参撒下十四7),杀人者通常被受害者的近亲——称为报血仇的人——追杀。但未经法律程序的个人复仇行为是不合法的。逃城的建立有利于公正的审判,这种公义的制度,显明神的律法和怜悯相辅相成。若那误杀人的到达了逃城,他就得到安全,直到他站在会众面前受审(12节)。逃城并不为故意杀人者提供避难所(16~19节)。因怨恨或仇恨而犯罪的人,必被治死(20,21节)。
三五22~28 若那谋杀显然是误杀人罪,杀人者必须接受会众的审判(22~24节)。若被判无罪释放,杀人者必须留在逃城直等到大祭司死了,然后他就可以回家(28节)。若他在大祭司死前冒险出了逃城,报血仇的将他杀了,也不能被定罪(26~28节)。
“大祭司死了”给那些逃往逃城的人带来自由,他们不再受报血仇者的伤害。我们至高之大祭司的死,也释放我们免受律法的判刑。我们若不能看见,这是我们主在十字架上之工作的象征,上述条例是愚不可及的了!
安格讲述一些传统的资料如下:“根据拉比的传统,为了帮助逃亡者,犹太公会要负责维修保养通往逃城的路。路上不能有山的阻隔。每条河要架上桥,而这路本身最少也要有三十二肘宽。在每个转弯的地方,都要有路牌写着逃城;还要委派两名律法学生陪伴逃亡的人。若有可能,他们要安慰那追上了逃亡者的报仇人。”
在象征的教训上,以色列民就是杀人者,他们把弥赛亚杀死。然而,他们是在无知下干的(徒三17)。主耶稣祷告说:“……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二三34)正如杀人者要迁离自己的家,住在逃城里,以色列人从此也要被放逐。以色列民完全得回自己地业的时候,并不是在伟大之大祭司受死的时候(因为他永远不死),而是在他来到作王的时候。
民数记注释 35:11
逃 城: 设
立 逃 城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保 护 那 些 意 外 杀 人 的 人。 杀 人 的 人 可 以 逃 到 其 中 的 一 个 逃 城, 直 等 到 案 件
得 到 审 理 (12 节 ) 。 如 果 证 实 是 故
意 杀 人, 此 人 就 要 被 立 刻 处 死 (16~21 节 ) 。
无 意 误 杀 人 的 可 以 住 在 逃 城 中, 直 等 到 大 祭 司 去 世, 才 可 以 平 安 回 到 家 中 (22~28 节 ) 。
35:33
不 污 秽 所 住 之 地: 如
果 不 把 流 人 血 的 人 治 死, 那 地 就 要 受 到 污 秽 和 玷 污。 “ 污 秽 ” 的 意 思 是, 如 果 无 辜 之 人 的 死 没 有
得 到 偿 命, 神 就 会 收 回 他 在 那 地 的 同 在、 赐 福 和 帮 助 ( 参 申 21:1~9) 。 神 圣 洁 和 公 义 的 属 性 不 容 许 任 何 杀 人 的 人 逍 遥 法 外。 以 色 列 人 的 死 刑 之 例 充
分 体 现 了 神 的 圣 洁 期 望, 他 深 愿 他 的 子 民 成 为 一 个 圣 洁 的 民 族, 竭 力 维 护 无 辜 生 命 当 得 的 公 义
民 数 记
注释
三十五 1-5 利未人的城邑
亚伦家和利未人不会分得任何产业(十八 20-24 )。他们的生活要倚靠其它支派所纳的十分之一。然而,为了保留他们在以色列中的身分,他们将分得某些城邑供他们居住。各支派分得土地后,便要从中分配一些城邑给利未人居住(书二十一)。各城的外围,都要有可供畜牧的郊野,其周界是由城墙往外量 1,500 尺(即 450 米,和合本:「一千肘」)( 4 节)每边长约为 3,000 尺(即 900 米,和合本「二千肘」)的平方( 5 节)。这个几何计算出现了一个小问题。若边界的长度是 3,000 尺, 4 面的边界由城墙量出为 1,500 尺, 4 条边便不能接连起来。此尺寸只有从一个中心点来量度才能画出一个完整的正方形。考古学的证据指出,其中一个拣出来的城邑伯示麦(书二十一 16 ),占地约 7 亩(即相等于 3 公顷)。要解释这个几何上的问题,确实考验了不少学者的聪明才智。根据推断,地界可能是先在城墙四周画出一个正方形或长方形的轮廓,然后从它的 4 角量出 1,500 尺,来确立地界。无论如何,原则是非常清楚的,利未人所住的城邑,四围都有一个指定范围的草场。
三十五 6-34 逃城
各支派要按所得土地之比例分城给利未人,于是利未人的城便分散在全地( 8 节)。这可确保所有支派都有律法的教导(申三十一 9 ;玛二 6-7 )。利未人的城总共有 48 座,是在若干年后按阄来分配的(书二十一 1-42 )。当我们从长远来看,就会发现亚伦家的祭司定居在犹大(以及西缅和便雅悯)的地业中,而哥辖人、革顺人和米拉利人则住在其它支派之中,而这个安排是意义深远的。神宠爱犹大,让祂最好的仆人住在其中。也许,正是因着这个主要理由,犹大并没有像北国以色列那样,在短瞬间便离弃了律法,因而逃离了亚述人在主前 721 年倾覆撒玛利亚之祸患。亚伦的后人──其中有像杰里迈亚的──曾经力挽狂澜,阻止犹大的衰落。可惜,犹大最终仍在主前 586 年遭到被掳之苦。这段历史让我们认识到,当教会获得忠心的传道人,就是得到神宠爱的明证。教会应经常祈求神兴起忠心的事奉者,并让他们穿上救恩的军装。
利未人的城邑中要有 6 座用作逃城( 6 节),约但河的两边各占一半( 14 节)。某人若杀了人,便可以逃到其中一座逃城中寻求庇护。他可以逃避那「报血仇的」。「报仇人」的希伯来字词是,即「亲属、救赎者」( 12 、 19 、 21 、 24 、 25 、 27 节)。按照古老的习俗,遭人谋杀的受害者,其亲人会亲自为他报仇。这就会导致一连串的冤冤相报。我们可以从押尼珥的身上找到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撒下二 8-28 ,三 19-39 )。其中为押尼珥的悲剧加上一笔的,是他就死在希伯仑这逃城的城门口。逃城为杀人者提供了安全的避难所,直至他获得正式审讯。
设立逃城这观念,表明神喜爱公义。神借着此途经,为报血仇的习俗制定了律例。倘若为了报血仇,那杀人者即使是因意外误杀某人,也可能会遭到被杀。因此,神要将谋杀和误杀作出区分。谋杀是出于预先计划的,是在敌意下伏击( 16-21 节)。误杀则是在无意中错手杀人( 22-24 节)。这与蓄意犯罪和无意误犯的过失之间的差别有相近之处(参十五 22-31 )。犯了误杀罪的人,虽然是失去了自由,却可以避去报血仇的危险( 28 、 32 节)。相反地,杀人者却必被治死( 21 、 31 节)。谋杀犯不可用赎价来偿命,正如蓄意犯的罪也不可以为他赎罪(十五 30-31 )。律法没有阻止亲属在合法的情况下报仇。更有甚者,对寡妇来说,由于她没有亲属,神便会亲自担当此角色(出二十二 22-24 )。新约吩咐信徒不要为自己进行报复,要留给主为他们伸冤(罗十二 19 ),神会报应他们(路十八 7-8 ;启六 10 ,十九 2 )。
公义更因律法要求有两个或以上的见证人而得到保证( 30 节;参申十七 6 ,申十九 15 ;太十八 16 ;林后十三 1 ;来十 28 )。这是基督一直所强调的原则(约八 16-18 ,五 32-41 ;约壹五 6-8 )。也许正是这个原因,使徒不是单独出去,而是两个两个的,因为他们是基督的见证人,而他们所作的见证在法理上是完全可以成立的(路十 1 ;徒十三 2 ;留意徒二 32 ,十 23 的复数;太十 1-4 门徒是两个两个出去的)。
设立逃城的根本理由可以在亚伯拉罕的约中找到(在 33-34 节中暗示),因为「血是污秽地的」。以色列人不可污秽地,因神居住在他们中间。为了同一个理由,以色列人在 40 年前,便曾经需要洁净西乃的营地(五 3 )。因此,最终的理由不是单单为了公义。反之,它是为了维护神在亚伯拉罕的约中所确立的目的。这些目的首先是包括要维持以色列与神的相交,神是眼目清洁、不看邪僻的(哈一 12-13 );其次,就是要让以色列得以长久住在这地上。在设立逃城的事上,已将这两个应许的成就合而为一了( 34 节)。
设立逃城的意念并不是一件碰巧而成的。它极具关键性和实用性,也配合神救赎计划心意的。而且,我们也必须要明白当中律法的精意。律法的总纲可概括在爱神和爱人的道理上(太二十二 34-40 )。谋杀通常是出于憎恨,正与爱背道而驰(约壹三 11-15 )。